問 被處分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,有何救濟途徑?
答 《條例》第五章“復核、申訴”規定,被處分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向作出處分決定的任免機關、單位申請復核;對復核決定仍不服的,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權限向上一級機關、單位申訴。